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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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46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1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09日
  • 聲請人
  • 賴皆燁、羅兆彥
  • 案由
    • 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3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明定需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始能取得任用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之任用資格,已架空考試權之考選功能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並對不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聲請人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760號案釋憲聲請人及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練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第4點、第5點及第17點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第23條之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三)聲請人於完成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後始終未獲派任巡官或同序列職務,受有不利之差別待遇,惟確定終局判決逕認聲請人之考試任用程序業已完成,迫使聲請人承受前開不利益,悖離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關於系爭規定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架空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二)關於系爭計畫部分,系爭計畫係針對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三)關於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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