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45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44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0條第1項規定之審理程序,爰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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