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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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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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410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97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4月24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審查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誤植為憲法法庭)113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7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惟綜觀聲請書內容,未見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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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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