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41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憲法法庭,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9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18條、第272條、第273條、第27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