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68號裁定拒絕執行解釋憲法職務,妨害聲請人行使憲法上之釋憲權,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68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