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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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409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76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4月24日
  • 聲請人
  • 陳獻石
  • 案由
    • 聲請人因消債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下稱司執裁定),將登記於聲請人之母名下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認定已實質歸屬於聲請人,並將之列入聲請人清算財團,乃循序提出異議、抗告及再抗告,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卻誤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消債規定),仍認該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之不動產,應列入聲請人之清算財團,且未給予聲請人之母任何陳述意見及參與程序之機會,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16條保障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爰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作成暫時停止執行上述司執裁定所核准關於系爭房地後續處分程序之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與其母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因屬通謀虛偽之無效意思表示而不存在之事實,既經另案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之母依該民事確定判決既負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使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狀態回歸於聲請人之義務,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即屬消債規定所指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自應列入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等理由,認聲請人之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為系爭房地屬消債規定所定清算財團財產之認定,持其主觀意見,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關於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聲請人對於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以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於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不受理,則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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