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39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49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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