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本件聲請係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5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就系爭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憲訴法第15條、第39條、第43條、第59條、第60條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憲法法庭裁判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另綜觀本件聲請書意旨,可認聲請人亦有不服系爭裁定之意,然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39條定有明文。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