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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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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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35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0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4月09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再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7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19條、第20條、第29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迴避原則、平等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或第23條及第165條之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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