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之犯罪情形,是否屬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均有可疑,且本件聲請人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之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亦有詳加調查之必要。為免聲請人遭受永難回復之重大損害,及保障聲請人之生命權、尊嚴等重要憲法基本權,爰聲請裁定准許法務部部長對聲請人之死刑令,應於聲請人得提起本案救濟前暫時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