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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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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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310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6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28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112年審裁字第1409、1607號,113年審裁字第331、521、943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0號等裁定,分別以逾越聲請法定期限、聲請客體並非法院裁判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聲請並未逾期,亦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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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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