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112年審裁字第1409、1607號,113年審裁字第331、521、943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0號等裁定,分別以逾越聲請法定期限、聲請客體並非法院裁判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聲請並未逾期,亦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