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其前另案訴請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等,經法院判決其敗訴確定,係因法官遭雇主法定代理人等施用詐術所致為由,而以雇主法定代理人等為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該前案法院判決聲請人敗訴,係綜合審理所得之證據資料,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為事實及法律上判斷之結果,難謂係被告施用詐術所致,而駁回上訴,使聲請人因而無從請求損害賠償,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及公道權,並牴觸憲法第153條、第154條保護勞工政策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