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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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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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9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20日
  • 聲請人
  • 鄭文逸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一)系爭規定於實務上之不當適用,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第16條保障之人身自由、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明確指出多項原審判決違法瑕疵,卻一概引用「無害瑕疵」之法理,恣意擴張解釋系爭規定,使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制度性功能遭受侵蝕,過度侵害聲請人訴訟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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