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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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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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90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0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18日
  • 聲請人
  • 賴柏維
  • 案由
    • 聲請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8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規定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違反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二)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亦屬違憲,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88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更行聲請,核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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