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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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85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57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13日
  • 聲請人
  •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02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原因事件能否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規定,免除聲請人因罷工行為所生之民事責任,於訴請法院裁判終局定讞前,尚難釐清,故雇主為維護其權益而提起民事訴訟,屬於訴訟權合理行使之範圍,且雇主之提告行為,並非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不利益待遇」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益待遇」情形,因而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見解過度傾向保障雇主之訴訟權,侵害勞工集體團結權及勞工爭議權,且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於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前,正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言詞辯論程序,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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