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284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綜觀聲請人之主張,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2號之不受理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楊惠欽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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