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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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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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7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8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10日
  • 聲請人
  • 林傑西
  • 案由
    • 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69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其所維持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5條第3項,認該規定所稱「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犯罪,包括受領退休俸之軍士官因服公職而停發退休俸之期間犯罪,未探究立法者之規範目的,逕將該規定認定為管制性規範,乃普通法院以解釋取代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又超脫規範文義擴張解釋受領退除給與之內涵,再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聲請人符合受領退除給與之要件,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其法律見解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下之處罰法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原則及平等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中所引用之系爭判決見解亦有所爭執,本庭爰併予審酌系爭判決。惟其主張意旨,無非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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