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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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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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56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36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05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30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違背權力分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平等、法律優位、比例原則及憲法諸多規定而違憲,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其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關於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經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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