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二)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不足以提供憲法第8條之保障,應予補充修正;(三)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10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之裁定理由均與憲法無涉,應予廢棄,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06日即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12月23日始提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已逾越法定聲請期間。至聲請人請求廢棄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部分,核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