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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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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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60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聲暫字第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05日
  • 聲請人
  • 葉家興
  • 案由
    •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聲請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確定立法院職權行使已逾越立法院之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乃就違憲判決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故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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