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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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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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31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聲暫字第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03日
  • 聲請人
  • 張正叡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予以凍結時效之救濟,以維護國家賠償法修法後之訴訟權益,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就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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