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故系爭判決並非憲訴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