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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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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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3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6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03日
  • 聲請人
  • 蔡長達
  • 案由
    •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監察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院台業肆字第1130706894號函(下稱系爭函),將司法案件審理程序之不法認定為法律見解,進而認為監察委員之調查權應受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限制,此一見解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97條及第99條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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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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