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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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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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98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24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8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大法官依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條第1項規定,組成憲法法庭之審查庭所為,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其所援用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6款、第92條第1項等規定,否決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亦牴觸憲法,聲請暫時停止援用憲訴法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並未以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為據,其聲請不備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即令認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而為本件聲請,惟系爭裁定乃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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