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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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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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91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24日
  • 聲請人
  • 姚辰龍
  • 案由
    • 聲請人認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辦法),就新進義勇消防人員之資格,限制為中華民國國民於10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已違反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4款至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其聲請意旨,並未敘明何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辦法有何違憲之處、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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