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均疏未考量雇主有違法解雇、低報聲請人勞保投保薪資等行為,竟偏袒雇主一方,遽予減輕雇主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致聲請人退休金嚴重受損,俱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追加之訴無理由,並就上訴有理由部分予以廢棄改判,上訴無理由部分予以駁回,全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為如聲請意旨之主張,均已逐一指駁,並說明聲請人主張不足採信之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猶執同一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系爭判決一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