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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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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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78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19日
  • 聲請人
  • 黃培英
  • 案由
    • 聲請人為家暴殺人案件,聲請解釋憲法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及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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