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確定後,對判決之文義有疑義,聲明疑義,主張檢察官並無權力決定易科罰金、法院判決應註明是否可易科罰金,而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並未提出,是系爭裁定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