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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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8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47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19日
  • 聲請人
  • 吳美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5號及第470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駁回聲請人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顯違背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亦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聲請人所為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聲請,曲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違憲,應予廢棄,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依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若聲請人……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審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曾參與審理其聲請撤銷之確定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判決)之法官迴避,經系爭裁定一以聲請人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定要件不合,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應無自行迴避之必要,認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另聲請交付前案確定判決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經系爭裁定二認其聲請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以聲請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從而,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及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主要係就系爭裁定一及二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或執與系爭裁定一及二之駁回理由無涉之前案實體爭議事項,指摘系爭裁定一及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裁定一及二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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