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家暴殺人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於不堪長期照護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之行為人,因該規定最輕法定本刑為10年有期徒刑,縱通盤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或其他減刑事由減輕其刑後,最低刑度仍為有期徒刑2年7月以上,無法科予得以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或適用緩刑規定,顯屬情輕法重,使行為人人身自由可能因此遭過苛之侵害,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意旨。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定有明文。法官聲請,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參照)。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因案件被告已死亡,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是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應審理案件已不存在,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示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