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43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因並無法律特別規定聲請人得提起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公益訴訟,其訴於法不合,而予駁回,是系爭規定並非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所陳,亦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