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12年度基秩字第4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且不得再抗告而確定,是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為最終裁定。惟最終裁定業於中華民國(下同)113年5月13日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114年1月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