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其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