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所收受之執行指揮書上所載執行期滿日,有被違法更改且未通知聲請人之情,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9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卻仍駁回聲請人所提起之抗告;(二)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8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有未調查相關事證之情,爰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聲請司法院解釋及提起訴願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及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一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11月26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至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亦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