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以普通民法之租賃否決所有農地(耕地、養殖地)租賃、農民之定義、農業生產的各項法律及強制規定,實屬枉法裁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人民工作權、受益權及財產權,並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153條第1項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0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又核本件聲請書內容,亦有主張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違憲之意,是本庭爰併予審酌系爭裁定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裁判),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裁判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裁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