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中院平刑凌103訴1699字第1130095605號函(下稱系爭函)復聲請人:「本院判決均依法處理。」惟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512條規定均未規範法官故意不作出裁定時人民之救濟途徑,已違背憲法,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