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之文義有疑義,向該院聲明疑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聲明疑義,而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刑事訴訟法第479條或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三、惟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12月17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