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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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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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24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3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2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案件之唯一上訴人,惟該院竟准予該案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經聲請人聲請釋憲,迭經不受理,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2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39條及第59條第1項等規定為不受理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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