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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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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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2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03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3日
  • 聲請人
  • 黃暖春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第671號及第89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46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經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第671號及第897號裁定,以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為不受理裁定,已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人之主張,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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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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