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96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3日
  • 聲請人
  • 胡連庭
  • 案由
    • 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設有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對聲請人之生存權造成過度限縮,不符憲法第15條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作為論罪之主要依據,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應予廢棄,同時裁定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