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第7條與第23條,聲請解釋憲法。綜觀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系爭判決自非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