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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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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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96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24日
  • 聲請人
  • 鄭宗旭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國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均未考量聲請人已提出無資力證明文件,逕以聲請人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為由,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俱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一及二分別提起再抗告、抗告,卻均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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