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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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05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3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同法第273條、第27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聲請人因不服移送管轄裁定而提起之抗告,遭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後,復對之聲請再審,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第4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 四、經查:
      
    • (一)關於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因而違憲部分:
      
    • 查系爭規定一並非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故聲請人以系爭規定一違憲為由,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
      
    • (二)關於主張系爭規定二違憲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部分:
      
    • 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二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規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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