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糾正檢察官未更正先前以錯誤方式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所造成不利聲請人之定刑結果,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乃聲請憲法解釋等語。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非屬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