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准許聲請人閱卷,亦未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遽論聲請人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爰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再審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已提起上訴,尚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