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商標評定事件,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聲請人主張其基於日內瓦公約對紅十字特殊標誌有專用權,訴外人以紅十字標誌作為其「丹尼爾動物醫院Daniel Animal Hospital」商標之一部,並加上文字、符號及動物圖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准之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有不得註冊之情形一節,逕以日內瓦公約禁止他人使用紅十字特殊標誌之相關規定,與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要件有所扞格,系爭商標並無不得註冊之情形為由,認聲請人之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惟日內瓦公約性質上屬於國際絕對法,且參酌憲法第141條尊重國際條約之義務,該公約有等同於憲法之地位,我國應加以遵循。是上開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均不符日內瓦公約,牴觸憲法第141條,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4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75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敍明。
(二)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依憲法第38條、第58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參照)。日內瓦公約未送立法院審議,是否生國內法律之效力,並非無疑;縱經立法院審議,其位階亦非聲請人所稱等同於憲法。
(三)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因不符日內瓦公約而違憲云云,尚不足採。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