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維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85號刑事裁定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認聲請人再審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得為再審之要件不符,卻未查明該案中所受傷勢之照片、檢傷紀錄、與第一審複驗之結果不符等,其蒐證程序已有瑕疵,案發時賣場之監視器亦遭承辦員警造假等語,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以開啟再審程序。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對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依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