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認聲請人漏報綜合所得稅,命其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課處罰鍰,因聲請人逾期未繳納而移送行政執行,聲請人不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遭法院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1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經聲請人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6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僅重複援引系爭裁定認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之理由,對聲請人所提之抗告理由未詳為指駁,遽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已就聲請人抗告意旨詳為指駁說明,聲請意旨無視於此,猶執聲請人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理由不備而違憲云云,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