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36條之24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就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聲請法官迴避時,仍由同一法院之合議庭審理,有違憲疑義,並請求對同法第33條「執行職務」之範疇做出解釋等語,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非行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是系爭規定一並非確定終局裁定裁判之基礎,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部分之聲請核屬不合法;至其餘聲請部分,聲請人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