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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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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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7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13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84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84號裁定等,及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59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94條、第300條、第302條等規定,均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113年審裁字第384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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